(2009)温鹿商初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与葛××、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葛××,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58-2号原告:杜××。被告:葛××。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葛××、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合��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代理审判员 王 衍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