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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会礼、李彩美等与贾永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礼,李彩美,贾永明,刘升宗,周崇盼,刘建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会礼,男,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彩美,女,195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学超,即墨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永明,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升宗,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崇盼,男,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革,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礼、李彩美撤回对被告贾永明、刘升宗、周崇盼、刘建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范希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