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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江峰与朱志民、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峰,朱志民,闵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0号原告:杨江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3组。被告:朱志民,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六石村2组。被告:闵小英,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六石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峰诉被告朱志民、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江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