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江峰与朱志民、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峰,朱志民,闵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20号原告:杨江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3组。被告:朱志民,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六石村2组。被告:闵小英,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六石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峰诉被告朱志民、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江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