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法定代表人白桦,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消防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一局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中消防公司于2009年6月3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消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元,本院再退付给原告25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