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韬元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韬元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抱街13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彬,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韬元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路4638弄185号。法定代表人:彭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民,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康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韬元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进一步调取证据,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浙江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