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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青岛学青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法定代表人宋玉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学青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海,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人订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学青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3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