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柴军艇、金剑虹与杭州奇异鸟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军艇,金剑虹,杭州奇异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柴军艇。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原告:金剑虹。委托代理人:周卫平。被告:杭州奇异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军艇、金剑虹诉被告杭州奇异鸟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军艇、金剑虹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军艇、金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柴军艇、金剑虹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