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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益民与林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民,林雨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王益民,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73号。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雨丽,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城山村西山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民与被告林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益民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姚海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