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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刘××。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