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啤酒集团××酒××司买与重庆啤酒集团××酒××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啤酒集团××酒××司买,重庆啤酒集团××酒××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啤酒集团××酒××司,住所地德清县××市镇××路。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倪××。上诉人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啤酒集团××酒××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华××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华××考虑到本案的纠纷已获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徐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