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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向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408号申请人向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七组)。负责人向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向江南征地补偿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以及本次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在银行的存款18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