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叶××、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10号原告:赵××。被告:叶××。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叶××、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叶××、李××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