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文晓与陈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晓,陈思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朱文晓,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城隍庙弄3号403室。委托代理人邵其(特别授权),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南,霍邱县王截流乡朱张村十一组副411。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泉村半日浦路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晓诉被告陈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晓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晓以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朱文晓负担。审判员 蓝前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乐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