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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文晓与陈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晓,陈思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朱文晓,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城隍庙弄3号403室。委托代理人邵其(特别授权),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南,霍邱县王截流乡朱张村十一组副411。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泉村半日浦路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晓诉被告陈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晓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晓以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朱文晓负担。审判员  蓝前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乐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