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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34号原告: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镇。法定代表人:蒋才南,系董事长。被告: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陶堰镇。法定代表人:冯光成,系董事长。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冯光成,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新威利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5元,减半收取33,2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