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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子平租赁合与黄子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子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子平,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庆元县荷地镇黄洋村菖蒲塘**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子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香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毓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租赁汽车。2009年2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4400元,约定于当日付清。欠款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0‰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4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2月10日起按月利息20‰计付至判决还款之日止)。被告黄子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协议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子平欠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协议为凭,应予认定;双方对逾期利息损失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