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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胡涵华与刘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涵华,刘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21号原告:胡涵华。委托代理人:朱秀琳。委托代理人:贺娇花。被告:刘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涵华诉被告刘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涵华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涵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实收27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