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胡涵华与刘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涵华,刘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21号原告:胡涵华。委托代理人:朱秀琳。委托代理人:贺娇花。被告:刘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涵华诉被告刘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涵华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涵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实收27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