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与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鲍××。被告方××。被告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遂昌县××柘镇黄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义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