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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与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鲍××。被告方××。被告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遂昌县××柘镇黄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方××、浙江××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义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