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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秀娟与徐建明、王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娟,徐建明,王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万秀娟,越城区燕甸弄4幢501室。被告徐建明,城区山隐新村北区15幢504室。被告王敏慧,城区山隐新村北区15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娟诉被告徐建明、王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