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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长煤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长煤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长兴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沈仕杰审 判 员  沈 侃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钱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