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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阙家保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8号上诉人阙家保。上诉人阙家保不服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行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南湖区法院既然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反映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以下简称南湖分局)已对其赔偿请求作出处理的事实,就应该在指定的期间内责令其补正或更正,而不是径行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3月25日期间,上诉人多次向南湖分局反映派出所民警陈某等人在处理上诉人与他人纠纷过程中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要求南湖分局查处并给予赔偿。南湖分局在2008年11月4日书面答复上诉人,称其所反映的行政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之后南湖分局未再作处理。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