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葛××、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葛××。被告毛××。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方艳青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