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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葛××、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葛××。被告毛××。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与被告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方艳青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