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