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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