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409-1号申请人何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十一组)。负责人何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0000元,受理费225元,及本次执行费50元,共计10275元,该款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扣划至本院帐户上,并以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执字第0040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