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夏同兴,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育祥,男。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法定代表人:张卫江,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