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文稿签发:审核:会签:校对:拟稿:(打印8份)校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在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元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在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权(注册价值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