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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庆华花卉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庆华花卉印刷有限公司,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西安庆华花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78号。法定代表人赵忠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包利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顾金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利明,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西安庆华花卉印刷有限公司诉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属西安市新城区,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西七路,属西安市新城区,故本案应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麦珂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