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