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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平阳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某,平阳县××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81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岩龙,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江大厦19c。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洪锡、黄丹丹,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平阳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似的另一批案件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现尚未审结,而本案须以该批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戴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