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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葛××、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葛××,毛××,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86-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葛××。被告:毛××。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葛××、毛××、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毛××、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葛××、毛××、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保费117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