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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双鱼公司与购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亮,首席执行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缓交1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