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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鄢浙俊与平阳县华美板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华美板材厂,鄢浙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华美板材厂。法定代表人:朱珍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浙俊。委托代理人:侯勇。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为与被上诉人鄢浙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09年6月3日上午9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