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鄢浙俊与平阳县华美板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华美板材厂,鄢浙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华美板材厂。法定代表人:朱珍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浙俊。委托代理人:侯勇。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为与被上诉人鄢浙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09年6月3日上午9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华美板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