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434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事处七里铺村二组。负责人赵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征地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以及本次执行费1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在银行的存款14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