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