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游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华,黎能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华被执行人黎能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8)游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黎能模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921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 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龚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