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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万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晚妹与胡显宁、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晚妹,胡显宁,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万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高晚妹,女,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胡显宁,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简平,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高晚妹与被执行人胡显宁、简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