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万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晚妹与胡显宁、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晚妹,胡显宁,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万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高晚妹,女,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胡显宁,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简平,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高晚妹与被执行人胡显宁、简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