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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荣祥、陈文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上街**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吾利君,该单位职工。被告:方荣祥,农民,城区九华乡沐一村窑坪14号。被告:陈文孝,农民,城区白云街道亭川村。被告:杜建中,农民,柯城区北门大畈26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为与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吾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信用社起诉称,2007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方荣祥人民币98000元,期限为2007年1月12日至2008年1月10日,月利率为9.18‰,利息按季结清,由被告陈文孝、杜建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方剑归还借款96000元及利息26188.4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归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2、被告陈文孝、杜建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剑、胡忠仁、晏勤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信用社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借款申请书1份、保证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款审批书1份、贷款贷前审查表1份、客户信息表1份、贷款调查报告1份、收贷收息凭证2份,证实2007年1月12日,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被告方荣祥向原告借款980000元、由被告胡忠仁、晏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被告方荣祥已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信用社出示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同时因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月12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信用社借给被告方荣祥98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材料,借款期限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利率为月息9.18‰,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陈文孝、杜建中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被告方荣祥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2008年6月23日归还本金1000元。余款被告方荣祥至今未归还,被告陈文孝、杜建中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本案被告方荣祥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规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陈文孝、杜建中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荣祥归还借款余额及利息、被告陈文孝、杜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6000元及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26188.40元,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被告陈文孝、杜建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方荣祥、陈文孝、杜建中负担,公告费650元由陈文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华代审 判员 魏建明人民陪审员 陆 洋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