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贺敬礼与开封市园林处、开封市城市管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园林处,贺敬礼,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10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园林处。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闫培选,该处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庆,该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贺敬礼。委托代理人王松华、马萍,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传智,该局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宏,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园林处因与被上诉人贺敬礼、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