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66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杜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杜俊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67-2号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号。负责人邓利,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俊峰。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杜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洋浦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肖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