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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塑料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有限公司,浙江××塑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临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村。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浙江××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新春路。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受理原告临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塑料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货物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交货地在临海,同时被告所在地在黄岩,因此本案应由黄岩法院审理。至于配料单写的“加工费1000元”,是原告伪造的。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配料单的配方要求,为被告生产加工塑料制品。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及“配料单”等证据证明。本案的标的物特定化,符合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征,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对配料单中的“加工费1000元”有异议,但其他证据已可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原告在临海进行加工,合同履行地为临海。原告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塑料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浙江××塑料厂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请将款汇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临海市支行,收费代码10301002,帐号51×××20074100015)。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跃   军审 判 员 杜胜代理审判员朱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