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咸秦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某;季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咸秦执字第398-1号申请人宋某。被申请人季某。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1998)咸秦法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8月12日起按国家银行存款利率计至给付之日止),在执行中从被申请人处已强制执行13700元,现仍下欠2687元及本案标的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季发民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