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开发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