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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开发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