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永钦与田洪振、尹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钦,田洪振,尹德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赵永钦,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田洪振,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尹德金,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连宝,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淑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宗飞,该公司职工。原告赵永钦与被告田洪振、尹德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77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田洪振、尹德金提供担保,需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