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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住所地:嘉善县××镇长丰村××堍。投资人:崔××。委托代理人:冯××。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1元,减半收取3801元,由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