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志勇与金保敏、黄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勇,金保敏,黄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3号原告:范志勇,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28幢4单元308室。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小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被告:金保敏,市江东街道下朱村4组。被告:黄笃英,市江东街道下朱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勇与被告金保敏、黄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志勇逾期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