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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舒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舒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06号原告王少波,壶山街道朝阳路14号。被告舒文广,壶山街道朝阳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波与被告舒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舒文广价值19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95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舒文广价值19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