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金标与杨兴耀、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标,杨兴耀,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孙金标,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开化县供电局职工,住开化县城关镇龙腾苑167幢。被告:杨兴耀,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坪9号。被告:王萍,住址同上。原告孙金标诉被告杨兴耀、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标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标撤回对被告杨兴耀、王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