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江峰与杨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峰,杨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9号原告:杨江峰,经商,乌市佛堂镇杨宅村3组。被告:杨献军,经商,市佛堂镇杨宅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峰诉被告杨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江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