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周×。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沈××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罗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