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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帆与李元芝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帆,李元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宋帆。被告李元芝。本院受理原告宋帆与被告李元芝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帆于2009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肖维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