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遂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车××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车××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江西省××车××司,××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车××司与被告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车××司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车××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君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程斌 来源:百度“”